在准备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 将其交至欧专局并支付所需费用后,最先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缺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根据欧洲专利公约90条第4款的通知书。在克服缺陷后,或者在提交和形式检查中没有发现缺陷,会在欧专局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发出检索报告以及关于可专利性的报告,并发至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专利申请最早在申请日或最早的优先权日后18个月被公开。此外,也公开欧洲检索报告。同时,在欧洲专利公报上提到该申请的公开。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程序。在肯定的情况下,需提交审查请求,并在提到欧洲检索报告公开的欧洲专利公报公开之后六个月内缴纳审查费、指定费,必要时还要交延期费。如果检索报告附加的意见是消极的,要在这6个月内向欧专局提交答复。在此,可以在原公开内容的范围内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

在提交审查请求并支付费用后,审查部门审查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即主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如果审查部门发现不满足这些要求,审查部门发出根据EPC94条第3款的审查意见,并发至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当答复该审查意见时,可以在原公开内容的范围内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如果审查部门在进一步审查后或者在第一次审查时就发现满足可专利性要求,审查部门发出根据EPC细则第71条第3款的通知书。通过这一通知书,审查部门将有授权意向的专利申请的文本通知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同时,要求申请人支付授权公开费并提交除了当前程序使用的语言之外另外两种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翻译。欧专局的官方语言是德语、法语和英语。

如果申请人支付费用并提交翻译,可以视为他同意有授权意向的专利申请的文本。之后审查部门通常就颁发授权决定。之后,证书以及应请求打印的专利文件被发至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此外,公开专利文件以及授权公告。需在授权公告公开后三个月内使专利在期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欧洲专利公约的指定缔约国生效。根据各缔约国的法规,必要时需在相应的国家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的翻译,必要时还需要提交说明书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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